一、可以免责的,即免责,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
1.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,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,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;
2.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,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,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;
3.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,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,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4.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;
5.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,但因不可抗力、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。
二、可以从轻、减轻的,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理
1.工作中出现失误,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,及时采取补救措施,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;
2.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;
3.积极配合调查工作,主动承担责任的;
4.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,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。
三、可以向组织部门回复不影响干部任用的,即及时明确回复
1.工作中动机良好,虽出现一定失误,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;
2.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,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,但影响期已满,并自觉整改的;
3.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,或虽具体但经核查无证据证实的。
四、慎重立案处置
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,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,可以采取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,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。
五、慎用留置措施
既严格执纪执法,又注意维护正常的科研、生产、经营。对科、教、文、卫等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尽量不用或少用、短用留置措施。
六、严格规范函询,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
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、可查性不强的,一般不作函询,可以通过谈心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。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,不作多次函询。对函询中干部所作说明合情合理的,予以采信,并于一个月内函复干部本人及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。
七、为受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
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,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相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,并向组织部门予以说明。对诬告陷害者,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。
八、对受到打击报复的干部予以坚定支持和保护
对工作中坚持原则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,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,并积极向党委(党组)和组织部门推荐使用。
九、认真听取干部的申辩申诉
按照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原则,凡党员干部申辩、申诉有理有据的,都应当予以采纳和纠正,决不冤枉一个好同志好干部。
十、关心关爱受处理处分干部
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回访工作,加强思想教育,切实在思想、工作、生活上给予关心,并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、轻装前进,大胆干事创业。对认真改正错误、表现良好的,及时向党委(党组)和组织部门反馈。
十一、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导向
对地方或部门党委(党组)或纪检监察机构坚持刀刃向内,主动查处本地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,上级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不作减分处理或负面评价,并予以表扬。
十二、精准执纪执法,防止出现偏差
1.既坚持原则、严格执纪执法,推动责任落实,又区别情况、分类处理,结合动机态度、客观条件、程序方法、性质程度、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,做到宽严相济、精准得当。
2.注意防止以“容错”为名搞纪律“松绑”,防止“破窗效应”而致纪律“宽松软”。
3.对不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从严查处,营造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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